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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明確指出: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是
200032勞動保障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部令第6號頒佈的,共12條。
它是為了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就業,加強就業管理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而制定頒佈的。規定國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同時規定了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
90個職業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另外對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介紹和招用上述人員也做規定和要求,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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